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违法记分工作的管理,规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船员违法记分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制定本细则。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局所辖各海事机构和执法人员。
(2012年12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9次常务会议通过,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。)
(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>的决定》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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